1、申請企業開展以工廠為主體的綠色工廠創建和自評價工作。自我衡雖是否達到相關標準要求,并根據工信部發布的“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模版”并對照“綠色工廠評價指標”對工廠進行自我評價,完成《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》。
2、委托具有評價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《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》進行現場審核和評價。評價機構根據綠色工廠評價指標向工廠提出需要提價的資料清單,工廠準備齊全后,雙方商定時間,評價機構
對現場進行斯家和評價,并根據評價結果在工信部發布的“綠色工廠第三方評價報告模板”的其礎上棄成《綠色工廠第三方評價報告》
3、評價合格的企業,可按所在地區綠色利造體系實施方案的要求和程序,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營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:
4、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方案,對申請材料進行評估確認后,向工信部推薦評估合格。在本地區成績空出目具有代表性的理色工廠企業名單,并融附相關
材料:
5、工信部洛在地方主管部門推薦營的碼上。依據相關評價標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,必要時要用現場抽查等方式,確定國家綠色工廠企業示范名單,公示后向社會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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